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石某家中的小猫生产了几只小猫,石某觉得自己家中宠物太多了,照料不过来,于是计划将小猫交予他人抚养。于是石某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布了相关消息,表示欲卖出小猫幼崽。白某在朋友圈看到了石某发布的消息,欲购买石某的小猫,于是两人进行了微信聊天,协商好了小猫幼崽的价格以及交货的事项。白某通过转账将款项付给了石某,然而石某却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小猫。于是白某联系了石某要求石某进行交付,但是石某表示还是希望自己抚养小猫,不愿意将小猫卖给白某,且返还了部分款项,但仍然剩余两千元未退还。于是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退还剩余款项,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石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款项进行返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且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石某欲出卖小猫幼崽,其与白某协商了购买的事项,且白某支付了全款。但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后,石某并未按时交付小猫幼崽,经二人协商,石某答应返还全部款项。但经过白某多次催要,石某都未返还剩余款项,于是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石某属于无正当理由占有款项,该行为导致白某造成了损失,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购物十分便捷,但在微信中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明确交易的对象,确认交易是否安全,避免使自己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