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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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马某一携儿子马某二乘坐火车从W市返回X市。1月23日,马某一所在村村委会根据、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W市返回X市人员进行登记,马某一未按要求登记。1月24日,镇卫生院医生电话排查马某一从W市返回时间及同行人情况,马某一未如实告知从W市返回X市时间和其子马某二一同返回的情况。1月25日晚,镇卫生院医生、村医及村主任到马某一家中开展疫情排查工作,马某一仍故意隐瞒,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车票已撕毁。1月26日傍晚,马某一感觉身体不适,搭车前往X市其妹妹家,并于次日乘坐出租车前往红十字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马某一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马某一确诊后,仍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马某一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来人员共计900余人被整体隔离,马某二等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某法院经审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一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W市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当前,每个公民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可心存侥幸,应时刻保持高度防控意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共同打赢疫情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