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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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叶某是个体从业者,在居住村庄建设了鱼塘和温室大棚,共投入5000万元资金。鱼塘投入大量鱼苗,温室大棚种了大量果树,前后共花费100多万。正当叶某用心运营时,因当地高速修路计划,该入地纳入征收范围,而叶某的鱼塘和温室大棚将面临拆迁。征收单位与叶某多次因补偿款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叶某鱼塘和温室大棚实施拆迁,造成鱼苗和果树全部损失。此次拆迁并未经过评估,只对鱼苗和果树进行统计。之后,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叶某将征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的诉求合理,征收单位应向叶某赔偿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叶某与征收单位虽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但由于叶某在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腾退了土地,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叶某腾退了土地,征收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瀛台律师提醒】
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房屋若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应及时与征收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合同,避免产生不要的损失。与征收单位就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时,征收单位强行拆迁,我们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