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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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1996年,白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两个人在婚后感情很好,度过了快乐的几年时光,但是二人为了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将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未生育子女,二人的感情渐行渐远。2014年,创业成功的白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于是二人发展了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白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给黄某陆续转账了三十余万元,还为黄某购置了一辆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后王某发现此事,十分愤怒,将黄某和丈夫白某告上法庭,王某请求法院确认白某对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黄某返还白某转账的款项以及购车款。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白某与黄某发展婚外情关系,为了维持和黄某的关系,白某对黄某进行了大额转账,还为其购置轿车。白某给黄某转账的钱款属于其在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行为损害了妻子王某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涉案款项。
【律师提醒】
婚姻是夫妻双方爱情的里程碑,不应当留下不忠诚的污渍!不应当成为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要忠诚于婚姻,还要忠诚于自己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