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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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的一天,杜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然而就在杜某出电梯门时发生了意外。杜某表示,由于当天电梯发生了故障,在电梯开门时电梯间和门口的地面并没有水平衔接,故杜某出门时踏空地面,导致其摔倒,造成了右腿骨折的后果。杜某入院治疗后联系了电梯公司要求赔偿,但电梯公司表示杜某损害的原因是在于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后杜某将该电梯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电梯公司对此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杜某自己未注意,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电梯方承担事故的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需赔偿杜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十万余元。
【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该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电梯间和地面未能正常连接,因此杜某没有注意到电梯故障时发生摔倒,导致杜某右腿骨折的损害后果。该电梯公司是该部电梯的权利人和管理人,该公司无法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电梯公司作为管理方应当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维护使用者的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而作为乘坐者,也要注意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