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 070 5618
座机:010-8639 3456
投诉:131 2116 181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0-11-11
不愿离婚,能要回彩礼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和尤某经过朋友聚会相识,后发展恋爱关系。2013年,王某和尤某的父母见面,尤某的父母提出,若王某要把女儿娶回家,需要按当地习俗给付十八万元的彩礼。陷入爱河的王某和父母商量过后,答应给予尤某十八万元彩礼。2014年年初,两人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半年之后,王某和父母觉得既然已经将媳妇娶回了自己家,故萌生了要回彩礼的想法。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返还彩礼十八万元,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欲向妻子尤某要回彩礼十八万元,但是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了半年,且并无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且两人正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办理离婚,故王某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中的法定情形,若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