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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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某区因市政公路建设需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葛某位于该区×村的房屋临近征收区域,但不在征收范围内。之后,葛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区政府对该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属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区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虽该区域内协议签订主体为村委会与被征收人,但房屋征收决定由某区政府作出,葛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另外,葛某房屋强制拆除前,某区政府并给予相应补偿,行为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葛某房屋的行为属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葛某位于某区×村的房屋虽不在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但实际是被市政公路建设所占用。某区政府是该房屋拆除的受益主体,对其强行实施拆除,应承担相应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遇到强拆行为,不要慌。我们应弄清楚行为主体,如果遇到难以处理的,可向专业律师咨询,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