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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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0年,石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两人都以事业为重,并没有生育子女,二人希望在事业稳定之后再生育小孩。而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两人了解到了冷冻胚胎技术,故联系了当地某医院实施该手术,二人成功配型了两枚胚胎,并冷冻保存至该医院。2020年底,随着二人年龄的增长,王某的身体已经无法生育小孩了,故二人并不再计划生育子女,但二人表示和冷冻胚胎产生了感情,故要求医院进行返还。而医院表示若返还胚胎,可能产生伦理上的法律风险,于是表示了拒绝,石某和王某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石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石某和王某在年轻的时候为了生育的目的进行了冷冻胚胎,故二人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从而进行生育。然而时过境迁,王某现在已经失去了生育的能力,故二人与医院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涉案的胚胎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石某和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表示了返还胚胎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法院要求石某和王某在取得胚胎后不能从事违法活动。

【瀛台律师提醒】
生儿育女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多人的愿望得以实现,但是需要注意,代孕是违法的,不得利用胚胎从事违背伦理的医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