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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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吕某和郭某经相亲认识结婚,结婚之后,郭某搬到吕某的家和吕某以及吕某的母亲一同居住。吕某是家中独子,吕某的母亲对其十分溺爱,于是吕某的母亲张某对儿媳郭某十分苛刻,经常借口郭某做家务不认真为由,对郭某又捏又掐,若是张某生气,还用衣架抽打郭某致使郭某骨折。郭某将在家遭受虐待的事情告诉丈夫吕某,但吕某却无动于衷,认为母亲只是在教育儿媳,并无大碍。后郭某忍无可忍,将婆婆张某告上法院,经法医鉴定,郭某身上有两处轻伤、两处重伤。后经法院审理,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法院判决张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对儿媳郭某不满,采取抽打的方式虐待家庭成员郭某,导致郭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对郭某作出了相应赔偿了,故法院结合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之间应当以和为贵,不应当让婆媳关系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二者之间应当互相包容,暴力并非应对之策,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