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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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台将其产品的酒瓶进行创意,并在Y市内树立了《X台酒瓶》实物广告。原告X台诉称被告B酒业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X台镇原浆酒”中将“X台”字样作为商标标识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为推介其产品“X台镇原浆酒”,在电视购物广告视频中摄制并播放了前述《X台酒瓶》画面,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内容故意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X台”虽然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同时也是G省Y市X台镇的地名,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和产品名称上并未单独将“X台”突出使用,被告公司的所在地和产品产地均是X台镇,其在产品上使用“X台”二字属于正当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无论是从构图、颜色、含义、整体结构都与知名商品“X台酒”的包装装潢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近似。涉案的电视购物广告视频中使用了《X台酒瓶》实物广告,是为介绍被告产品的产地,对该景观进行拍摄并进行播放,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X台酒瓶》实物广告已经成为Y市的一个人文景观景点,被告并未在电视购物视频中使用原告的名称,仅对其公司所在地域进行介绍,也未对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虚假宣传。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告方并无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且在客观行为上也系正当合理使用地名商标。通过深入分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充分考虑被告方对涉及地名的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既注重保护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又充分维护发展中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切实做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