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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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孙某通过朋友得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改建工程立项批复》的具体内容,孙某位于该市的房屋正好在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范围内。认为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存在非法剥夺孙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改建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征求孙某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工作,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因此,该立项批复文件属于违法文件。故法院依法判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作出的立项批复文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证求孙某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其行为属于违法,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方往往在不满足法定房屋征收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行政文件,以快速达成征收目的。被征收方法律知识浅薄,发现不了违法之处。若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