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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房屋征收引纠纷,起诉撤销被驳回!

2021-03-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某县人民政府拟定《关于县区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之后作出该决定并予以公告。傅某有两处房屋正好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傅某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报告出来后,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然后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进行说明。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傅某多次协商未果,傅某又向市里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县政府对傅某房屋征收进行货币补偿,傅某认为补偿不合理,价格过低,便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市政府认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傅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对因房屋征收行为给傅某房屋给予的补偿符合相关规定,故驳回撤销傅某提起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听取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进行补偿时,听取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意见及补偿范围等方面,经过沟通作出补偿决定,属合法。因此,如果遇到房屋征收纠纷时,需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像本案例中傅某的行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