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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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黄某酒后驾车,撞死一名行人张某,事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三年。然而就在2020年的年底,黄某又在酒后进行驾车,在行至某路段的时候撞倒了一位行人,造成行人林某当场死亡的后果,但黄某想到自己还处于缓刑考验期间,于是逃离了案发现场。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当地交警部分认定,黄某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黄某是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黄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缓刑并不代表未受到刑法的制裁,在缓刑考验期内应该从新做人,而不是在外潇洒自由,作出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