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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算侵权吗?

2021-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堂”为J市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XX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XX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A公司为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A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XX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A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XX堂”,并标注A公司企业名称及“原XX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XX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XX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A公司对“XX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A公司对“XX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瀛台律师提醒】

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法院在裁判时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XX堂”字号善意共存,有利于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