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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不创新就想傍名牌混淆?赔!

2021-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Y公司系“XX核桃”乳饮品的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外包装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要点为蓝色飘带围绕的“XX核桃”饮料罐。被告均为王某为某郊区及城乡结合部从事商品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X仁核桃核桃”或“金X核桃”标识,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蓝色飘带围绕的饮料罐的图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产品的外包装所使用图案的色彩、设计要点、布局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易导致让消费者混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构成侵权,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则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