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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因拆迁款引争执,母亲起诉后和解!

2021-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范某和陆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孩子,2008年两人收养了5岁的郑某。成年后,范某为其介绍了丈夫梁某,两人婚后生育一子梁××。郑某和梁某想到梁某老家生活段时间,将儿子梁××留在城里照顾范某和陆某。后来,范某和陆某相继病逝,恰逢二老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因各种原因,郑某无法继承二老的房产,得不到拆迁补偿款。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虽是范某和陆某的养女,也是该房产唯一的继承人。但在生活中,照顾二老、为二老送终的不是郑某,而是其儿子梁××。梁××虽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对二老尽抚养义务,有权分得该房产拆迁款款。最终,经法官调解,郑某放弃大部分房产拆迁补偿款,与儿子梁××握手言和。该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小部分归郑某享有,其他部分均由梁××享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郑某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但对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少分或不分遗产,而梁××对二老尽主要抚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可适当分得遗产。

【瀛台律师提醒】

因拆迁补偿款引起纠纷的案例日益增多,老人在处理拆迁事宜时,应慎重决定,切勿盲目授权,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子女也应对老人尽抚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