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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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长沙市×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关于××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而刘某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区征收办与刘某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协商未果,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就补偿事项达成协议。一年后,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报请求,×区政府便对刘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给刘某,刘某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刘某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经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刘某被征收房屋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因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区政府决定对刘某实行产权调换于法有据,其委托评估机构对期房进行价值评估并无不妥,按等价值交换的原则,与刘某计算和结清房屋差价的做法,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
本案中,刘某的房屋位于政府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征收办多次与刘某协商征收补偿方案,但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就补偿达成协议。随后,×区政府对刘某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房屋主体评估等进行补偿,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三个前提条件: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给予各项目的金额、保障住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已经确定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