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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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叶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叶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叶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某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本应万众一心防控,但却有不法分子“绞尽脑汁”利用该时期违法犯罪,法院依法及时审结,对打击和减少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