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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无偿供地存货物,火灾致损谁担责?

2021-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臧某经营一家百货批发部,租赁了一处仓库存放新进货物。后来仓库拆迁,货物无处堆放。臧某想到好友程某有一处房屋长期闲置,便问程某可否免费作仓库使用。程某念及多年情分,便答应无偿提供给臧某使用。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臧某,臧某随即将货物搬进该房屋存放。

20192月,该房屋发生火灾,臧某存放的货物被全部焚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经鉴定,被焚毁货物价值10万元。臧某认为,货物焚毁系因房屋线路故障,程某作为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程某则认为,房屋系无偿提供给臧某使用,自己并无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臧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臧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好意施惠。施惠行为对被施惠人造成损失的,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好意施惠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将自己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臧某使用时,对尚未发生的电器线路故障既不能判断也无法预知,且房屋的钥匙由臧某保管,随时检查“仓库”是否安全是臧某自己的事。因此,程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赞扬乐于助人的友善行为。诚然,帮助别人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适当,但我们不能对帮助者苛以过高的要求,否则,“友善”一旦成为负担,社会就不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