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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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案件回放】
钟某是包工头,在2016年4月接到一份工作。姜某将某公司开发的某工程办公楼的劳务作业施工包给钟某。钟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6年5月停工。2017年6月,钟某与姜某进行工程款结算,共49.6万元。姜某支付了21万元,尚欠28.6万元,该工程于2020年1月完工,某公司目前已经实际使用。钟某向姜某多次催款未果,便将姜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务作业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姜某与钟某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钟某、姜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某公司于2020年1月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钟某请求姜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处姜某应支付钟某剩余工程款28.6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姜某将某公司办公楼劳务作业施工包给钟某,钟某施工完成该工程后,某公司进行验收,属合格。但姜某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侵害了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工程施工转包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因拖欠工程款,让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遇到这种情况,施工人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