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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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赵先生驾驶电动车从家往市中心,经过国道路口时,与同向行走的王女生发生碰撞,致使王女士摔倒在地,赵先生与电动车一同摔倒。案发后,赵先生见王女士伤势不重,未报警和实施救助。赵先生刚到扶起电动车离开时,驾驶小型轿车的石某经过事故发生地时,将倒地的王女士碾压。二次碰撞后,石某下车查看时,问赵先生有什么东西,赵先生称没有。石某上车后发现车子开不动,再次查看时,发现王女士躺在车下,随后就立即报警,将王女士送医急救。这时,赵先生早已离开肇事现场。经抢救无效,王女士身亡。后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赵先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6.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赵先生因撞人后未报警和实施救助,并对他人隐瞒肇事者身份,且逃逸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鉴于赵先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并已预缴部分赔偿款,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立即报警和实施救助。如果像本案中的赵先生肇事后隐瞒身份逃逸,必将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