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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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于某听说毛某可以申请办理公租房,便去请求毛某帮忙,毛某并没有能力申请办理公租房,但看于某这么着急,就答应为于某帮忙。之后,毛某以办理此事需要费用为由,收取了于某给予的2万元现金。随后,毛某又以办理此事需要费用为由,收取了于某的朋友钟某微信转账的2万元。拿到钱后,毛某将于某及于某朋友钟某给予的钱款用于日常消费。三个月后,民警将毛某抓获,并将收取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于某及钟某,并取得两人的谅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总额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最终,被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总额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鉴于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们申请办理公租房时,应走正规渠道,警惕不法分子骗取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