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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强拆致重大损失,户主起诉获赔!

2021-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5年,许某与通州区××乡×村委会签订《房屋拍卖协议》购买该村甲号房产。后因许某生活需要,又陆续建设了部分房产及设施。之后,因××乡”提升腾退项目“需要,甲号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乡政府在未合法手续、未经法定程序下,采用暴力手段、用挖掘机强拆许某的所有房产,导致甲号房屋内物品毁损,给许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随后,许某向××乡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乡政府签收后至今未答复。许某认为××乡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在同等地段置换给许某同等大小的商铺、住宅和非居住建筑物;若不能置换房屋,××乡政府需赔偿1亿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应向徐某支付各项赔偿损失,共计196万元,并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中,许某的房产在没有合法手续、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乡政府采用暴力手段强拆房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乡政府的行为属违法,应依法赔偿许某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在没有合法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属违法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应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