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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因建门店强拆房屋,构成违法!

2021-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崔某与北京市××区×××村(以下简称×××村)村委会签订《市场建设土地租赁合同书》,用于建设门店,租赁期限为25年。北京市××区××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于2020628日在崔某房屋处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半月后,又张贴催告通知书,要求崔某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之后,又张贴拆除决定书。崔某于71日向北京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区政府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7月底,××镇政府将崔某房屋拆除。崔某认为××镇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崔某的合法权益。将××镇政府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崔某位于北京市××区×××村的房屋行为属于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且限期拆除决定已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鉴于崔某房屋已被拆除,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予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行为,我们应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的方式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