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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利用技术手段锁定手机,勒索钱财获刑!

2021-03-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肖某、彭某和颜某从网上租用某网站,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设备密码。肖某骗取他人手机设备账号和密码共3600组。2015年,彭某通过购买颜某非法获取的他人手机设备账号等信息,登陆手机利用前述手机设备账号,使用抹除模式,并锁定该手机设备,且对他人手机设备进行屏幕留言实施勒索,共锁定15人手机设备20台,勒索7000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颜某勒索他人财物,共7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肖某、彭某、颜某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手机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锁定设备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勒索他人钱财,情节严重。鉴于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颜某归案后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们应重视手机账号密码安全,妥善保管,若手机屏幕被锁死,应找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解锁。切勿盲目与手机屏幕弹出的联系人进行联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