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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产品未标生产日期?消费者起诉超市!

2021-03-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春节期间,林某到某连锁超市购买年货,其中包括价值二百五十元的白酒一瓶。然而就在林某回家准备饮用时,其却发现在白酒的包装上不存在生产日期。林某将白酒以及购物小票带至连锁超市与工作人员交涉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进行十倍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和该连锁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瓶白酒确实是林某从该超市购得。该瓶白酒的瓶身上对生产日期并未进行标注,而该超市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故超市存在一定的过程,故消费者林某可以向超市要求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从连锁超市购得的白酒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而作为销售者的超市对于商品的标注信息应当明知,故该连锁超市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注意食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关信息,若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有所缺失时,应当主动维权,对影响消费者食品安全的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