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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群内发侮辱朋友内容,被起诉处罚!

2021-03-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12月,高某与罗某因一句玩笑产生误会,引发口角。高某不服气,用新手机号注册微信小号,在两人共同的微信群发布侮辱罗某的信息,发完便退出该群。随后,将注册的手机卡号扔掉,罗某发现后于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群内侮辱罗某的信息是高某所发,罗某要求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罗某将高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群内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最终判决高某在微信群内向罗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高某在群内发布侮辱信息,群内不仅有共同好友,还有其他人员,因此,此条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罗某的品德和形象。对罗某造成一定影响。鉴于高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自愿认罚,将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微信群作为公共平台,我们在群内发言时应谨慎,切勿因发泄侮辱攻击他人,触犯法律,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