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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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误入歧途,贩卖毒品后悔莫及!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是某村的无业青年,不愿意努力工作创造财富,终日在某村的赌场鬼混,在赌场欠下巨额债务。故庄某经常在村里小偷小摸,后认识了朋友朱某。朱某带庄某进城,得知庄某经济状况紧张,故介绍庄某贩毒谋生。2016年7月,庄某接到订单,将二十克海洛因放置在手提包内,在某夜总会内转移给买家苟某。在交货时,警方进行临检,庄某被警方拘留。后庄某以涉嫌贩卖毒品被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庄某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庄某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庄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二十克,属于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行为,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虽然诱惑巨大,但是贪图一时痛快,终会毁掉一生的幸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拒绝毒品,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