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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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苏某和何某是夫妻,两人有一女儿,2017年女儿结婚。同年10月苏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一直住在女儿家。2018年3月,何某到女儿家看望苏某时,在苏某的要求下,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死,仍让女婿去购买,并递给苏某饮下。苏某当着何某、女儿和女婿的面服下,三人并未及时采取送医救治,最终导致苏某敌隆中毒,于数小时后死亡。女婿曾在苏某服药后,驾驶汽车将其送回何某住所。4月份,女婿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时,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嫌疑。然后,依法传唤何某和女儿接受调查。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女儿和女婿作为苏某的亲属,对苏某具有扶助义务。但何某和女婿在苏某提出自杀后,为其提供帮助,苏某服药后并未尽救助义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何某和女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何某、女儿和女婿作为苏某的亲属,没有实施积极的杀害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上诉案例中,何某明知妻子自杀,还为其提供帮助,妻子服药后并未及时进行救治,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也为大家敲响警钟,若发现身边人有异常,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