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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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案件回放】
2018年,苏某所在的村庄被划入某区改造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问题,苏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3月,县综合执法局对苏某下达限拆通知书,认定苏某的房屋缺乏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建,必须限期拆除。而苏某不同意,房屋不属于违建,便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苏某认为将房屋认定为违建,不合法。该房屋建设时,经过村委会同意并结合当地农村宅基地建房现状建设的,相关部门并无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社会原因形成的普遍现象,不属于违建。另外,当地县政府也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认定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在未签订协议情况下,私自认定为违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经法院审理认为,县综合执法局认定苏某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撤销县综合执法局下达的限拆通知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苏某的房屋在建设时,经过所在村委会同意,且结合当地农村宅基地建房现状,未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政府并未对该宅基地建房作出明确禁止性规范,且该房屋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
【瀛台律师提醒】
现在农村很多房屋登记手续不全,房屋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这种现状,很大程度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不到位的原因。如果遇到上述案件中的情况,草率将房屋认定违建,可通过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