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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以房屋补偿款为由,实施诈骗获刑!

2021-03-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和胡某在上海市某区租房住,得知所租房屋的承租人黄某因病去世,无法进行租赁户名变更,应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为了获取征收利益,马某和胡某两人于20166月共同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马某和胡某分别出资20万元,向黄某家属支付40万元,取得该房屋租赁凭证及黄某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同年8月份,马某让妹妹李某假冒黄某配偶,将该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李某。9月,马某和胡某在明知其控制的李某并非合法承租人的情况下,仍以李某名义参与房屋征收,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100万元。后因未能获得补偿款,马某和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和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马某和胡某明知承租人去世后,房屋的租赁户名无法变更,由出租人收回时,为了获取征收利益,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动起歪主意。案发后,鉴于马某和胡某为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签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了解清楚房屋产权情况,切勿作违反国家法律的交易,否则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