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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扫码转移财产,男子获刑4年!

2021-03-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公众号上注册多个资金账户,并绑定相关银行卡账户。2018年,戴某在非法获得他人某软件上设定付款二维码信息后,再利用某公众号账户的扫码功能,采用扫码付款的方式,将他人在某软件上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财产转移到个人银行账户上,共骗取7万元。2019年,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戴某虚构商品交易事实,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绑定银行卡账户信息的付款二维码,他人通过扫码就可将财产骗至到个人银行账户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戴某非法获取付款二维码,使用扫描二维码转移财产,以牟利为目的,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案发后,戴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我们在享受支付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一定风险。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管理好付款二维码,防止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