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以运营店铺为由骗取客户资金,被判刑!

2021-03-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12月,丁某和马某共同出资成立某电子商务公司,20183月,丁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外广告推广,而马某负责公司财务,招聘及日常管理等。两人明知公司无资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也无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运作店铺的情况下,仍招聘大量销售人员和售后人员。让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仅需缴纳千元的套餐服务费便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的店铺,骗取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并缴纳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售后人员仅提供代开店铺、套用批发市场数据上架货物等基础服务,并通过自买自卖完成少量虚假交易,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和店铺等级要求等。客户提出质疑后,售后人员将以合同等级太低为由,骗取客户交纳的服务费用。一年内,丁某和马某利用上述模式骗取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共1300万元。20194月,丁某和马某被抓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和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身没有履行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并在签订合同时骗取大量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丁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马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8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丁某和马某以运营店铺为由,对客户实施诈骗,骗取大量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鉴于丁某和马某都是初犯,且并非公司股东、高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时,应看清合同内容及对方设置的条款,再进行签订。切勿在签订时放松警惕,进入对方布置的骗局,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