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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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沈某发现妻子陈某与朱某有不正当关系。6月份沈某与陈某离婚,离婚次日沈某跟踪陈某。而陈某约好朱某去银行办理业务,沈某一路跟来,趁陈某不注意,持刀抵住朱某胸部,要求陈某与自己复婚,否则将刺伤朱某。陈某见此状况,安慰沈某,围观群众电话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劝说沈某,而沈某无视劝解,并在解救过程中持伤朱某腹部。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确认陈某与朱某有不正当关系后,持刀挟持朱某,无视警察劝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在解救朱某时,沈某持刀持伤朱某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量罪并罚。最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0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朱某明知陈某是有夫之妇,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在起因上有过错。沈某确认前妻陈某与朱某有不正当关系后,持刀挟持朱某,无视民警劝解,且在解救时刺伤朱某,致身体重伤。沈某的罪行应以非法拘留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鉴于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们在与他人产生矛盾时,切勿使用非法手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一旦触碰法律,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