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某日,沈某在某村整地时焚烧秸秆,未等其完全燃烧后便离开,不料一会儿引发山火,致使旁边山坡上的树木茅草被烧,过火面积较大,后经当地消防队将山火扑灭。事后,经公安机关对现场过火面积进行勘查,并拍照取证,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用火违法行为,并对沈某非法用火引山火进行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沈某依法刑拘15日。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具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本案中,沈某因整地焚烧秸秆不慎引山火,行为已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案发后,沈某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并认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们应提高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禁止焚烧秸秆、野炊和燃放爆竹等非法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