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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助他人实施诈骗,被判刑!

2021-03-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系上海某公司财务,20204月某天,周某接到电话,对方称为分公司财务,有工作对接需加QQ号,随后周某被对方拉进QQ群。周某发现公司领导也在其群里,并按照领导的要求,向分公司财务转了3笔款项,共计900万元。次日,周某发现自己被踢出群,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立即报警。经调查,周某转账的分公司注册于2019年,无任何经营业务,法人是无业游民王某和赵某。分公司的领导是王某冒充的,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冒充分公司领导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王某因在外打工认识了赵某,后来工作不顺就离职了,跟着赵某做”生意“,得知赵某要注册公司,便提供了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等。最后,赵某变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案发后,鉴于赵某和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因一时贪念,将自己身份信息出借给他人,很有可能变成诈骗犯罪的帮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