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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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汤某为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汤某突发奇想,将自己倒挂在足球门框上摇晃,想耍耍酷。体育老师看见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对汤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告知汤某不得再进行类似危险行为。汤某没把老师的话放在心上,趁老师不注意,又将自己倒挂在足球门框上摇晃,哪知腿脚一滑,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汤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实施手术摘除脾脏。后经鉴定,汤某构成六级伤残。

后汤某家长以事故在校园内发生,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请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汤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汤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汤某虽未成年,但对倒挂在足球门框上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知。汤某第一次倒挂在足球门框上时,体育老师已经及时制止,并告知汤某不得再进行类似危险行为,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汤某不服从教育、管理,第二次倒挂在足球门框上时滑落触地受伤,既非相关体育设施设备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也不存在学校管理上的不作为,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需要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若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责任需要学生及家长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