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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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吴某在自家门口修车,火车来时不间断鸣笛,导致吴某特别心烦。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随手拿着修车的板子,向火车经过的方向一丢,将火车车头尾部侧面的玻璃砸碎。5月,吴某被抓归案。经审查,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将依法行政拘留。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所居住的地方经常有火车经过,某天在自家门口修车时,火车不间断鸣笛,嫌火车鸣笛吵到自己。随时拿起修车扳手砸向火车,导致车头尾部玻璃破碎,破坏社会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瀛台律师提醒】
遇事多控制情绪,不被情绪所主导,理性处事能避免更多风险。切勿因一时情绪,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