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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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蔡某在某房地产从事官网后台更新的工作,主要通过从房产中介人员处获取当地二手房出租和出售房源信息,或从微信群及其他网站等获取部分房源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再将房源信息以会员套餐方式提供给另一个房地产网站,而该网站是付费可查询房源信息。蔡某通过这样向网站上传房源信息,从中获利150万元,获得房源信息共30万条。而蔡某在上传房源信息时,并未先取得房东的同意及授权,也未对房源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在与房东核实信息时对其隐瞒身份,骗取房东的同意。后经人举报,蔡某于2019年1月抓捕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房源信息包含房东联系方式、具体房产地址、门牌号等信息,且还包括房东姓名。蔡某未经房东同意,并将房源信息上传网站,从中收获利益,侵害了房东的隐私及生活安宁。案发后,蔡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我们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勿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