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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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和杨某是夫妻,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提高生活水平,杨某一直在外打工。打工期间黄某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当自己知道黄某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时,出轨多年,受到巨大精神打击,对丈夫杨某彻底失去信心,感情彻底破裂。事后,杨某被黄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每月并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元。庭审中,杨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出轨,认为是正常朋友交往,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黄某向法院提交了杨某出轨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杨某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黄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侵害了黄某的人格尊严,其行为造成黄某精神上的打击,杨某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应互帮互助,互相扶持。婚姻中无过错方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受害方应加强自我保护,收集证据,才能用法律武器诉求自身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