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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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案件回放】
26岁的唐某于2019年11月因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5月刑满释放。唐某出狱后,死性不改,又重操旧业,于6月—7月期间,在当地实施连环盗窃,财物价值共2000元。在8月,唐某被群众举报,被当地公共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碰了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度重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鉴于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广大群众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生活中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制止,减少损失,避免惯犯重复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