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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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结婚之后,二人一起到城市打工,但不久之后,朱某怀孕,于是回到老家安心待产,周某一人在城里打工。在打工过程中,周某结识了吴某,二人成为了好兄弟。2010年,吴某计划创业,欲向黄某借款二十万元,黄某要求吴某提供担保,于是周某出于“兄弟义气”,为吴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吴某创业失败,无法偿还所借款项,于是在借款到期后,黄某将借款人吴某、担保人周某以及当周某的妻子朱某告上了法庭。黄某提出,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为吴某提供担保,故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某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朱某则表示,自己对丈夫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周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黄某要求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出于“兄弟义气”,为好友吴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周某的妻子朱某对此并不知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黄某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周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法证明是基于周某和朱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兄弟之情固然重要,但是涉及财产关系时,也要为家人着想,切勿随意为他人进行担保,以免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将家人卷入法律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