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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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赵某欲进入某货车公司应聘成为货车司机,但是在提交申请时,赵某被告知其裸眼视力不合格,无法获得考试资格。于是赵某联系了某眼科医院,希望能够通过手术矫正自己的视力,从而入职该货车公司。于是赵某到该眼科医院进行了视力检查,告知了医生其矫正的目的,后医生向赵某介绍了手术的内容,并告知了手术的风险。赵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之后进行了手术,然而半年之后,赵某以自己裸眼视力未达标准,向医院要求赔偿,但医院表示了拒绝,于是赵某向法院起诉,以手术效果不理想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某为了裸眼视力能达录取标准,联系了某眼科医院预约手术,但术后赵某的裸眼视力并未达标,故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医院的医生向其承诺术后的视力能够达到要求,且赵某在明知手术的风险后,仍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近视手术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纳,但手术存在风险,在进行手术前应当明确手术风险,详细了解手术内容,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