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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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9月,黄某和郭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两人育有一子名为小黄。郭某生下小黄之后,心理状态一直都不太稳定,时常疑心黄某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染。2017年,郭某发现黄某和单位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于是要求和黄某离婚,黄某却表示其虽然心有所属,但为了孩子还是愿意成全家庭,故表示愿意离开“第三者”,拒绝离婚。但是郭某表示自己不能接受不纯粹的婚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然而,就在承办法官前往二人家中送达传票时,黄某认为郭某太过狠心,居然真的把此事闹上法庭,于是一时情绪失控,对送达传票的承办法官拳打脚踢,阻碍法官送达传票。法院认为,黄某暴力袭击承办法官,阻碍送达传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对其进行了训诫和警告。黄某出具检讨书,当场表示悔过,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鉴于其悔改表现,对黄某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郭某因和黄某的离婚纠纷,将黄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当承办法官送达传票时,黄某一气之下暴力袭击了承办法官,阻碍送达,其行为构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法院依据其情节,对黄某予以罚款。
【瀛台律师提醒】
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