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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买房变闹剧?借贷纠纷闹上法庭!

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郑某购买了某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一套,几年之后,由于工作调动,郑某欲出售该套住房。于是得知此事的黄某联系了郑某,表示欲购买郑某的房屋,20159月,郑某和黄某签订了购房合同,黄某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然而之后,郑某又因工作调动问题留在本地,未能按照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房。20161月,黄某要求郑某退还其首付款以及利息,于是郑某向黄某出具借条,表示将于20167月前将款项还清,但到期后其并未归还借款,于是黄某经催要后未果,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郑某还本付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郑某和黄某签订购房合同,且黄某当场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由于郑某的工作再次出现变动,未能按时交房,于是双方进行协商,由郑某出具借条还清黄某的首付款及利息。但郑某在出具借条后并未按期还款,经黄某催讨后也并未予以返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郑某还本付息。


【瀛台律师提醒】

安居乐业是老百姓的心愿,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安家之所,但签订合同应当三思而后行,切勿让买房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