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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上体育课摔伤,谁来买单?

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系S县树人中学初中学生。20111010日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周某班级学生在该校体育场塑胶跑道练习蛙跳。周某在练习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将其送往S县人民医院诊治,伤情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周某认为,学校未对周某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认为校方已经尽到所有义务。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6519.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周某曾在20115月间,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和同学玩耍,摔倒受伤致左尺桡骨骨折,当时由语文老师送往医院,打了石膏,没有住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S县树人中学一次性支付周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618.57元。
【瀛台律师论法】

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在此次受伤前几个月,周某左臂在学校因摔倒骨折并打石膏这一事实,S县树人中学是知情的,初二新学期开始后周某因左臂曾受伤,又向新任班主任老师声明不能做操,且周某受伤的那节体育课,班主任也在现场。另外,体育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由于周某左臂曾经骨折过,在体育老师曾明确告知身体不适可请假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请假,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应对此次校园伤害事故各自承担30%70%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中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履行好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自身也有责任的,则应当减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