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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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要求赔偿但不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恋爱关系,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后的两人过了一段甜蜜的“二人世界”。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婚姻中不仅只有甜蜜,更多的是生活琐事带来的烦恼,伴随着他们俩的孩子小蔡的诞生,双方在生活中逐渐产生了隔膜。于是蔡某经常早出晚归,甚至与邻居黄某发展同居关系。后朱某得知此时,失望至极,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朱某又担心离婚后孩子没有爸爸,故并不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释明后,朱某仍然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后法院对朱某的请求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蔡某在婚内与黄某同居,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的行为。但是朱某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提醒】
需注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为前提,若不起诉离婚而又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