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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和解协议的内容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511月,杨某以H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H公司侵权,判令H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认为,H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杨某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H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H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根据该和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008519日,杨某与H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杨某本人及H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杨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二审的庭审及和解、调解活动。杨某已收到H公司依和解协议支付的人民币5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而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本案中,杨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其代理律师亦与杨某一起参加了庭审及和解、调解活动,杨某本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接收了H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杨某所称的“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另外,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且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并无不当。

【瀛台律师提醒】

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此后又以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申请撤销的,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