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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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液公司是“XX液”、“SS春”等商标的商标权人。钱某是被控侵权商品“SS春酒”的销售商。XX液公司主张“XX液”商标主要使用在高端白酒“XX液酒”上,而“SS春酒”是XX液公司生产的低端白酒,在该酒上并不使用“XX液”商标,钱某在其销售的“SS春酒”的外包装醒目位置擅自加贴“XX液”商标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钱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钱某擅自加贴“XX液”特定文字标识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一般性指示其销售的商品来自XX液公司,而是试图建立“XX液”标识与被控侵权的“非XX液酒”的“SS春”白酒之间的特定联系,从而达到假借涉案“XX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已有识别功能向相关公众推销被控侵权白酒的不正当目的。这种使用“XX液”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描述性使用的范围,影响了XX液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损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质量担保功能,侵害了XX液公司的商标权。故法院判决钱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给注册商标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法院科学适用法律,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坚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