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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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唐某因个人原因跳槽至某公司担任总监助理,唐某和该公司在协商中口头约定了每月的工资和绩效,但唐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1日,唐某才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劳动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但对于其他事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2019年2月1日,该公司向唐某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且向唐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于是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五万元。后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余元,驳回其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唐某跳槽至该公司后,于2018年3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了劳动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但在期限到来之前,该公司却向唐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故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瀛台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将会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